如E综合意外保险计划
投保举例
寿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国寿防癌保险组合计划,其中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选择10年交费,保险期间至80周岁,年交保费为2920元。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可获利益如下:

寿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国寿防癌保险组合计划,其中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选择10年交费,保险期间至80周岁,年交保费为2920元。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可获利益如下:
罹患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癌症,并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则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该项责任给付以1次为限。
罹患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癌症,并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该项责任给付以1次为限。
罹患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轻症癌症,并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该项责任给付以1次为限,最高给付10万元。
罹患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癌症,并符合合同的相关要求,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每年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最高可达5次。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首次发生并经确诊患合同约定的癌症,若癌症确诊日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保险费。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公司按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合同约定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直至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五、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癌症,若合同癌症确诊日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癌症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